114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林秋梅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連帶
保證人之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於
起訴狀所寫之「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