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楊嬿妮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零貳拾捌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495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就其所有保險契約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查系爭執行事件中,訴外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陳報以原告為
要保人之保險契約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保單),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1萬2,028元(計算式:33,797+246,600+245,493+114,398+71,740=712,028),
揆諸前揭說明,應以系爭保單價值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萬2,0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