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陳金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
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