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40號
原 告 群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吳佩軒律師
張怡凡律師
被 告 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億0,080萬元(計算式:3,360萬元+6,720萬元=1億0,080萬元),加計起訴前之
遲延利息97萬2,467元(詳附表),合計為1億0,177萬2,467元(計算式:1億0,080萬元+97萬2,467元=1億0,177萬2,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萬4,2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利息項目 (計算至起訴前1日) (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 |
|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 按每日1萬3,440元計算 | 45萬6,960元 (計算式:1萬3,440元×34日=456,960元) |
| 6,720萬元自114年3月31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51萬5,507元 (計算式6,720萬元×5%×56/365日=51萬5,50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