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李丞策
李羽涵
兼 上二人
共 同
連家麟律師
黃郁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