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58號
原 告 吳翠玉
被 告 世紀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 察 人 林欣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原告與
被告間董事及
清算人委任關係
暨股東關係不存在,
上開二
訴訟標的自屬財產權訴訟,
惟原告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上利益因不能核定,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合計為3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