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愛爾麗股份有限公司
王郁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旭坤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原證1所示之Treads評論刪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揆諸前揭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至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元部分,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0,500元,故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5,000元(計算式:4,500元+910,500元=91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