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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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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楊明輝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40,69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82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固為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3156號給付借款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被告聲請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執行債權為新臺幣(未註明幣別者,下同)6,195,236元及自民國9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2%計算之利息,並自9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又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為原告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經凱基人壽公司向本院執行處陳報扣得如附表所示之7張保單,附表編號1至4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合計546,727元、附表編號5至7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合計美金56,138元,折合新臺幣為1,693,964元(以起訴日114年5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0.175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審閱無訛,是本件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合計2,240,691元(計算式:546,727元+1,693,964元=2,240,691元),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執行標的物之價值核定為2,240,6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主約名稱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1
00000000
壽險-金好意保險
楊明輝
楊智凱
新臺幣136,818元
2
00000000
壽險-金好意保險
楊明輝
楊舒婷
新臺幣136,915元
3
00000000
壽險-金好意保險
楊明輝
楊智復
新臺幣136,847元
4
00000000
壽險-金好意保險
楊明輝
楊明輝
新臺幣136,147元
合計
新臺幣546,727元
5
00000000
壽險-美樂年年外幣終身保險
楊明輝
楊智凱
美金18,756元
6
00000000
壽險-美樂年年外幣終身保險
楊明輝
楊舒婷
美金18,664元
7
00000000
壽險-美樂年年外幣終身保險
楊明輝
楊智復
美金18,718元
合計
美金56,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