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79號
原 告 金門縣金湖鎮公所
被 告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
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萬6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