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淑貞
上列
當事人間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應有部分7110/100000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查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6,438元,該土地面積為2,174.54平方公尺,有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地價資料查詢單在卷
可憑,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48,553元(計算式:126,438元/平方公尺×2,174.54平方公尺×7110/1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