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佳彬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李易真
孫釗炫
林惠美
葉怒彰
林寶惠
張秀敏
楊景成
許懷賜
許新格
昌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萬5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