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德陽鋼鐵有限公司
被 告 大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借款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5萬1,933元【(3,200萬元-2,789萬6,500元)+〈(3,200萬元-2,789萬6,500元)×年息24%×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114年6月6日之日數/365〉+〈2,789萬6,500元×(年息24%-年息16%)×自112年8月1日起至起訴之日114年6月6日之日數/3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