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振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4,113,757元,有請求項目試算表
可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89,224元。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見支付命令卷第5頁),尚應補繳1,788,724元(計算式:1,789,224-500=1,788,72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