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興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2萬8,482元(計算式:本金480萬2,178元+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114年6月5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2萬6,304元=492萬8,4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