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遠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萬25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7,23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6,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