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高進益
被 告 喬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給付投資盈利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5,963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