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黃妙慈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曼珊、游武霖、尚晟
不動產企業社、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00元(含請求
損害賠償1,500,000元、
懲罰性賠償金1,500,000元及居間
報酬1,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