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08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玲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國、吳玲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
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萬5,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