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19號
原 告 鐘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4萬7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9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