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聲請對
被告王孟傑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3,45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