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邑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國輸出入銀行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9萬5,997.08元,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民國114年6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9.55換算為新臺幣(下同)1,761萬1,714元(計算式:美金595,997.08元×匯率29.55=17,611,713.7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