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世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2,531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表:
1、本金1,844,703元。 2、利息(113年11月30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23日):26,028元。 合計:1,872,53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