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霈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1萬6,665元(本金648萬3,098元+自民國111年1月4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4年1月7日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3萬3,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