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06號
原 告 岩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沄匠設計有限公司、凱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0,05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9,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