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29號
原 告 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邱暄予律師
王怡萱律師
被 告 星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
160,56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
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二、原告起訴未繳納任何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626,500元,及自11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原本及起訴前利息部分(計至114年6月24日)之總額共14,774,76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774,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0,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5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