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鴻興發企業社即陳淑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
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原告在蝦皮購物平台註冊之名稱「candyme」之帳號
予以復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萬3,500元,即自
起訴狀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請求
非屬對於親屬關係、
身分權及
人格權有所主張,應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1萬3,500元(165萬+106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