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69號
原 告 王謙和
王麗美
被 告 王美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柒萬參仟玖佰參拾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