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萬5,782元(本金243萬6,456元+計算至起訴之日即民國114年7月2日之利息、
違約金共4萬9,326元,見卷附請求項目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