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21號
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新加坡商鴻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CLOUD NETWORK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LTD.)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6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付之調解
聲請費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萬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