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22號
原 告 謝賀叡
李弈成律師
被 告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倪麗惠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
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
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核屬財產權訴訟。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資料,尚無法計算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