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3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又原告於
起訴狀並未記載
被告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此部分起訴程式於法亦
顯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原告向戶政機關調取周人聰之
繼承人資料)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