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遠捷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8,731元(本金1,302萬3,867元+自民國113年2月1日至起訴之日即114年7月9日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934,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