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BIOUL NICOLAS VICTOR J.(比利時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萬3,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