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74號
原 告 鼎弘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萬6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755元。原告前
聲請就
上開事件為調解,並繳納調解程序費用3000元,
嗣調解不成立並請求進入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
訴訟費用之一部,則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8755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