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八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信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關於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6,000元(計算式: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月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22×美金300,000元計算=9,9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