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諾亞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JONE JENGHORNG CHEN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沈家平、鄭詩靜、銘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曜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朱家緯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