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16號
原 告 方家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緯帆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4萬7,000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74萬7,000元+聲明第2項120萬元=194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