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銘耀精機有限公司
被 告 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875,740元(即依各土地面積經乘以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月份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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