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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32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新臺幣13萬451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萬18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1萬18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萬4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