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47號
原 告 楊医博
被 告 汪小英
上列
當事人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70,603元(計算式:
系爭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上層數15層,計算至起訴時屋齡13年2月,總面積55.91平方公尺,估算其交易價值為2,870,603元,此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
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