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7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
參與分配之
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為
債權人,其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9533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114年6月20日、7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就
被告即債權人應分配之金額應減少新臺幣(下同)243,001元,改分配予原告。因此原告得增加分配額為
上開金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3,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