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73號
原 告 黃王胤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履行
兩造間保險契約附加原告配偶即被保險人林明易之契約至年滿65歲為止;依原告所提團體保險保費收據記載,關於附加之被保險人即原告配偶之約定保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士林卷第30頁)。從而,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