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88號
原 告 盈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鄭博晉律師
被 告 環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萬0,548元(計算式:本金227萬4,657元+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同年7月23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萬5,891元=229萬0,5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