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995號
原 告 雲商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魏可威
陳政良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217,147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起訴後之孳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9,217,1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9,37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