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江良德
蕭綉娟
江柏翰
江柏勳
上四人共同
林 曜律師
被 告 邱郁婷
上列
當事人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依原告
訴之聲明,應係請求
被告就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建物辦理
繼承登記後
按主張之權利範圍辦理移轉登記,該建物面積就原告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記載,應為366.1平方公尺【總面積310.66平方公尺+(共有部分面積627.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840/100000)】。復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規定、
暨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標準,以及根據卷附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估算之結果,
上開建物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37萬3,448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在卷
可憑。則按原告342/440權利範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萬3,907元(6,373,448×342/4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