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04號
原 告 Clestra Limited
法定
代理人 Gilles Gerard Marino
劉又瑄律師
被 告 均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均泓餐飲設備有限 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均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均泓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1,809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96,481.03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29.04折算新臺幣為2,801,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