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61號
原 告 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虎鯨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不得使用「虎鯨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為其公司名稱,並應向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其性質屬財產權而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