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億3,353萬8,45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
違約金),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72萬1,86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2萬1,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附表:(新臺幣/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