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力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Chworowsky Peter John(即邵永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孫嘉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萬8,0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