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謝扉榆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2,547元,共計552,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